在夫妻感情未遭受伤害且无任何过错行为的前提下,
离婚财产的分配遵循如下原则:
首先,对于
离婚当事人在婚前所获得的财产,若并无特别订立的法律文书加以规定,这些财产便无需进行分割;
其次,若是需要对婚姻期间双方共同积累的财产作出处置安排,则该处理事宜需经由当事人双方
协商一致后方可执行,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申请,此时由人民法院依照财产的具体状况来判定,同时要顾及到子女和女方的权益;
再者,夫妻双方亦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来确立其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累积的财产各自归属的情况,这样既尊重了双方的意愿又符合法定程序,自然应该按照这份书面协议中所述内容来处理;
最后,如有一方在此次离婚中因为抚育子女、照料长辈、以及为另一方提供协助而做出大量贡献,那么当他/她面临
离婚纠纷时,便有权利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并且理应得到另一方的尊重和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