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其服务长达五年之后,如若雇主未能决定与其续订合同,则应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向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除却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升原
劳动合同所订立的特定条件以续订劳动合同时,而劳动者却明确表示不同意继
续签约之情形之外,其余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原则而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亦须支付经济补偿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