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离婚案件的情况下,若男方始终避不出面,无法出席法庭,此时需请求其向法院提交书面观点,并让
指定代理人代替他参与到
诉讼程序之中,如此一来,法院将有权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缺席审判。
进一步的,经由详细审理倘若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已经破裂,那么便可依法判定离婚。
然而,如若另一方执意不肯向法院提交任何书面意见,那么院方将视该人为藐视法律,并因此启动相应措施。
比如,经三次
传唤后,仍未取得其合理性解释且未能出庭的人,法院有权对其实施
拘留控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