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位于
离婚协议签署前实施的财产转移行为,若对方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出
申诉,此种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并有可能导致其所转移的财产被追回。
在办理
离婚过程中,若遇到
财产分割问题,对涉及到财产转移的一方应予以相应的惩罚措施,即在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进行相应的削减或分配数量的减少甚至取消其应有份额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