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离婚之时,一方故意将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物予以隐匿、非法转让、肆意破坏抑或是蓄意毁灭,以至另一方的
财产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甚至是在缺乏真实依据的情况下恶意制造
债务,试图以此方式窥探并占据另一方的财富,那么当安排双方共同的
财产分配时,应对实施这些行为的一方进行相应的惩罚措施,即减少其获得的
分配比例,甚至有可能完全停止分配。倘若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由于其中一方的重大过失导致
婚姻破裂,然而对于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而言,在此种情形中并没有出现过错方应当被减少或剥夺分配比例的明确规定;但是,未曾犯错的一方依然有权向曾经犯错的一方提出
损害赔偿的诉求。此外,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的
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也是法律所允许且不会加以干预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