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
徒刑乃介乎
有期徒刑与
死刑这两种极其严厉之
刑罚之间的一种刑律措施。其本意在于剥夺
犯罪者终身自由权利,同时强制其进行劳动改造以洗涤其罪恶灵魂。具体而言,无期徒刑之期限应自判决宣告之日始计算。在此之前的任何
羁押日程皆不得扣除刑期。同时,一旦将无期徒刑降为有期徒刑,那么所执行之有期徒刑将包括先前所有未被扣除的羁押日程。一言以蔽之,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若能真心悔过或展现出
立功表现,则可在服刑
满二年后获得
减刑机会。减刑之范围可分为:对确有诚意悔改表现的罪犯,或是有立功表现的罪犯,一般可以减至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那些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则可能被减至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无期徒刑的起算日期须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于那些没有获得减刑的罪犯,倘若其年纪较大且经由相关法律部门判定已无再犯能力,便可考虑给予减刑,或者采取监管方式,允许他们在狱外度过余生。《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