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
法规的明确要求,
协议离婚申请过程中的签字环节必须由本人亲自完成,而非
由他人代替签署。
这是确保
离婚过程公正公平的关键。
2.关于
离婚登记的法律条例明文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需要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的“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栏目内进行相应的签名操作;
其次,若当事人无法正确书写自己的名字,则应采取手指指纹的方式来确认身份;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该栏目不可留空,任何人都无权未经授权替他人填写或者按指纹。
在对当事人的
结婚证书进行盖章时,应注明“双方已离婚,证件失效。
婚姻登记处”字样,同时将注销后的结婚证书返还给申请人。
在发放
离婚证给当事人双方之际,需郑重告知他们:
自领取离婚证之时起,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