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在
申请仲裁方面,时效期为整整一年。
在此期限内,仲裁受理的时间将从
当事人了解或应当理解自己权益受到了侵犯开始算起。
然而,一旦因某方当事人积极主张自身权利,或者向相关管理机构寻求权益救济帮助,或者接收方当事人同意承担相应责任等情况出现,时效将自动中断。
此时,仲裁时效将从中断之处重新起算。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为
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存在其他相当正当的理由未能满足一年仲裁时效要求,仲裁时效将会暂时中止运行。
但是,如能在中止效应消退后的次日起,仲裁时效立刻恢复生效。
只要
工资支付争议在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
劳动者的仲裁申请就无需受到一年仲裁时效的制约。
然而,对于
劳动合同结束的情况,相关请求必须在劳动关系结束之后的一年度内提出。
对于申请仲裁的流程,需以
书面形式递交仲裁申请表。
同时,还需要按
申诉对象的数量附加申请副本。
仲裁申请应明确以下各项内容:
(1)应聘者本人的
身份信息、性别、出生日期以及所在公司或单位的具体地址,同时也须包含公司或单位的注册名、登记地以及
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位。
(2)申请仲裁的具体诉求及此行为所根据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3)相关
证据及其来源以及
证言人和他们的具体居住地。
对于书写仲裁申请确实感到困难的求职者,可选择采用口头方式进行申请,但这类申请需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录在案并且向双方当事人告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