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之际,原先已度过的所有诉讼时效均失去
法律效力,并需从新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常规法律规定,因
起诉或
申请仲裁导致
诉讼时效中断者,其时效应当自案件审判终局或者由法院或
仲裁机构做出裁判之日起重新起算;
如果权利人选择向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相关单位提出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且在调和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诉讼时效就应当从调和协调失败之日起同步重置;
若在调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但义务人却没有按照约定日期履行曾承诺过的义务,那么诉讼时效便应当自该
期限届满之日起重启计算。
对于那些因权利人发起要求或是义务人自愿
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暂停者,可以自相关要求或同意的讯息传达到另一方之日起重新启动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