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处理环节中,车辆被依法
暂扣的期限通常不会超出六十日。
通常来讲,若因案件
调查取证或技术鉴定等必要因素需临时扣押事故车辆及行驶工具的,则在此情况下,执行交通警察务须立即制作相关的安全与秩序管理行政强制处置证明文件,交付予涉案
当事人,同时详细告知其被扣押车辆的使用周期以及所需出示的相应证件。《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
逾期未领取产生的
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