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相关规定,
司法强拆需满足如下四个条件:
首先,被征收人需在法定时限内选择不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或不以
起诉方式寻求救济;
其次,被征收人必须在补偿决定所明确规定的期限内依然未能实现搬迁;
最后,当上述两个条件均满足后,被征收人需要等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行主动提交人
民法院请求实施
强制执行。
值得重视的是,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务必附有详细的
补偿金额及专户存储账号信息、
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住房的具体位置以及相应面积等一系列资料。
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
若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未获取必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能按照已获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行相关事项,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发出停工指令并要求其采取可行措施消除任何可能对规划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紧接着,施工单位须在限定时间内纠正
违规行为,安徽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间的罚款。
若施工单位能够通过整改方式排除上述影响,则应予以限期拆除。
如果无法拆除该建筑物,则应该将其实物或者
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通常情况下,可并
处罚款,罚款占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以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