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前购房是否能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答案并非一概而论,而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细致解读:通常来说,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之下,在婚姻关系成立前购买的房屋才能被归类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首先,当夫妻双方在正式登记
结婚前便已共同投入资金购
买房地产时,那么这类房产即可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需要说明的是,此时并没有明确规定该房产必须登记在双方
当事人的名下,即便仅是登记在其中任何一方的名下,同样可以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双方都曾经投入了部分资金,因此,他们都有权对这项财产享受对应的权益。其次,如果是在婚姻关系确立前,由某一方当事人通过个人资产购买的房屋,但随后通过赠与行为,将该房产一半的所有权赠送给另一方当事人的话,那么在此情况下,原先属于该方当事人的
婚前个人财产,将会转变成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