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本部分内容涉及以下具体行为:
(1)以强制购买或销售的方式进行商品交易;
(2)强制要求他人提供或接收服务;
(3)强制他人参与或退出
招标、拍卖等商业活动;
(4)强制他人转让或
收购公司、企业的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
以及(5)强制要求他人参与或退出某种特定经营活动。《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
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
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
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