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两者撤销的具体内容存在差异。
任意
撤销权重点针对的是业已经生效但尚未履行完毕的
赠与合同,当这项权利被行使之后,其影响将会直接反映到债权行为的效力上;
然而,对于法定撤销权来说,它所要撤销的对象会涉及到两种情况,如果赠与合同尚未来得及进行书面履行,那么该撤销权将对之适用;
若赠与合同已经完成了书面履行程序,此时该撤销权应当撤销的是已经转移至受赠人的赠与
财产所有权的
物权行为。
其次,在行使阶段方面,任意撤销权的实施需要在赠与
财产权利实际上尚未转移之前得以充分发挥;
相较之下,法定撤销权则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之前或之后,都可以依法行使。
再者,从行使条件来看,任意撤销权仅有行使时间上的明文规定,并未对法定事由提出特定要求;
相比之下,法定撤销权在行使过程中,必须具备法定事由才具有合法执行的资格。
最后,在行使后果方面,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最终结果将使得
赠与人免去相应的
履行义务,其实际效应等同于解除原有的赠与合同;
同时,行使法定撤销权则意味着在赠与物尚未进行现实交付时,原先约定的履行程序将不再得到履行,那些已经实际履行的部分,则产生了赠与物的强制性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