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须注意,在提
起诉讼时并未涉及冷静期这一议题。
然而,若是选择
协议离婚方式,国家要求必须设立冷静期。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条款,如夫妻二人自愿签署
离婚协议书,自
婚姻登记机构接收到
当事人的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满三十日以后,双方需再次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
申请离婚,方可顺利办理
离异手续。
倘若超出了三十天的期限,则此前设置的冷静期将丧失其法律约束力;
若想要再次提取
离婚证,便需要重新提出
离婚申请与等待新的冷静期期满。
其次,对于通过协议方式
离婚的夫妇,他们需要签订
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书,并亲临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离婚申请。
离婚协议书应当明确载明双方的
自愿离婚意愿,以及针对
孩子抚养权、
财产分割及
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一致共识的权利声明。
由于《民法典》的施行新增了离婚冷静期这一法定程序,故双方当事人需要在冷静期中等待,之后方可再次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领取离婚证。
具体而言,冷静期的时长设定为三十天。
最后,有关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规定如下:
当夫妻双方选择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离婚申请之际,自婚姻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十天之内,任何一方如对离婚决定产生后悔心理,均可自行决定前去婚姻登记机构撤销离婚申请,此时原婚姻仍具备
合法性,双方仍被认定为配偶身份。
在冷静期结束后,如若夫妻双方未能及时在规定的三十日内前往婚姻登记机构领取离婚证,则视为自动撤销离婚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