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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文规定了夫妇其中一方的个人资产范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是该配偶方婚前
继承或接受
赠予的财产;
其次,是他/她因为遭受
人身伤害而得到的
赔偿金亦或是补偿费用;
再次,是在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明确表明仅属于这位配偶的财产;
此外,还包括其独家使用的生活物品;
最后就是应当完全属于这位任一方的各类财产。
需要明确的是,尽管这些
个人财产在婚姻生活中的积累所带来的收益,除去
孳息及自然增值以外,应该被确定为夫妇的
共有财产。
而且,无论男女双方都有权对他们在婚姻关系延续过程中所获得的财富以及
婚前财产进行协议约定,决定其归属可为各自所有、共有的模式,也可以选择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拥有。
这份约定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予以固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