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存续期间内,如果某一方在恋爱前即已拥有的财富和资产,理应被视为该方的
私人财产,该
财产权益应完全归属该方个人独立享有;
即便在其与新的伴侣再次缔
结婚姻之后,此种状况亦无法将这些私有财产变更成为夫妇双方共享的
共有财产。
此外,配偶仅有权请求依法分割夫妇共有的财产,而绝非有资格去分割对方的
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