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父母死亡以后,倘若姐姐拥有经济负担能力,那么就应当承担起照顾仍为未成年的妹妹的责任。
这个有负担能力认定的标准在于,被定义为义务承担方的
当事人需
保证自身家庭维持正常生活,仍有余力应对其他额外支出与责任。
如果在履行
扶养义务之后,义务承担方家庭的基础生活并未受到影响,这便证明其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姐姐对妹妹的扶养义务并非绝对存在,而是需要特定的前提条件。
这不同于父母对孩子的
抚养义务,后者是一种无条件的、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