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若
债务人失去了财产处置之权力,此对于
债权人而言实为一项有效的权益保障措施。
针对具体债权人,不得进行清偿处理,有助于防范债务人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转移公司资产,进而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除债务人为实现
破产清算所需支付的相关必要费用之外,上述规定不再适用。《
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
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