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破产企业的债权问题上,这部分
债务被归为
破产财产的范畴之内。
所谓的“破产财产”,是指在
破产宣告之际与
破产程序行将结束之间(具体依据不同的法律制定原则),由破产者所拥有的、用于进行
破产清算的所有财产。
也就是说,无论是在破产申请受理阶段属于
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还是自此之后直到破产程序顺利终结之前债务人所新获取的财产,都被视为进入了破产财产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