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标准的描述如下:
因接受诊疗救治而耗费的全部费用及因此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医药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入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需的营养费在内,
赔偿责任人应向受侵害者予以全额补偿;
涉及
伤残项目和标准方面,若受害者因此附加生活需求而必须支出的额外费用以及由于失去劳动能力而产生的收入损失,这其中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设工具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备康复费、护理费及后继治疗费,同样,赔偿
责任人亦应对这些费用承担责任并予以全额
赔偿。
至于对于死亡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责任人除了根据患者实际伤情赔偿第一项所列举的相关费用之外,还需赔偿
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以及
受害人家属为料理丧事而需要支付的额外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等各类合理费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