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离婚争议案件而言,调解步骤乃属法院审判流程中的必要环节。
实践证明,在
诉讼过程中进行有效调解,不仅有助于对涉及方进行法治意识与道德观念方面的宣传及引导,同时也能推动
纠纷妥善并审慎地得以解决。
关于法院的调解行为,需严守自愿、合法两大基本原则。
在此过程中,首先需要深入查证案情真相,分清各方责任归属。
如有必要,法院还可与地方基层组织及相关企事业机构加强协作,通力合作进行说理劝谕,以达到促进相关人员相互理解宽容,确保和睦相处或者达成离婚共识之目的。
调解过程可能取得以下三类不同成果:首先,若调解成功,则原被告
当事人握手言和,原告
撤销起诉,案件由此告结;
其次,如双方当事人能达成离婚共识,法院将依其意愿制作
离婚调解书。
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
强制执行力,此时婚姻关系自动终止;
最后,如果调解失败,法院便应立即启动下一阶段的
诉讼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