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严谨规定,存在着四类不同的
故意伤害类型。
具体包括故意导致
轻伤、故意导致重伤、故意造成人员死亡以及故意对他人施加伤害并致使其严重残疾等四种情况。
对于以上这些不同情形下的未遂行为,我来为你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是(一)故意导致轻伤的情况。
行为人主观意愿仅仅想要造成轻度伤害的情况,然而实际情况却并未达到轻度伤害的程度,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未遂呢?参照刑法所秉持的谦抑性原则,如果某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足以被视为一种
犯罪,那么我们便不应将其归入到
犯罪构成的范畴当中去。
同时,我国刑法也特别作出规定,当行为人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性相对较小时,我们不能视之为犯罪。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的未遂,而应当免于
刑事处罚。
其次是(二)故意造成他人重伤的情况。
这类情况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行为人的意图仅在于造成轻度伤害,但是却因过失而导致重伤;
另一种则是行为人明知会造成他人重伤,但从客观角度来看终因各种原因未果。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观点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明确持有意图要对他人实施严重的伤害行为,并且已经开始着手实行,然而由于种种
不可抗力和意外因素而未达成目的即未造成重伤后果的;
此时不论事实上是否造成了轻伤或者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只要综合考虑全案件的所有情况,并不符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而应该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的未遂,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
处罚。
最后是(三)故意伤害导致他
人死亡或是故意造成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
故意伤害他人生命的情况明显构成结果加
重犯。
而作为适用加重
法定刑的关键依据,加重结果指的是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而非可能出现的结果。
换句话说,如果加重结果并未发生,那么也就谈不上加重法定刑的基本前提。
因此,若故意伤害行为并未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并不能够成立为
故意伤害致死的
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