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由16岁
未成年人签署的代言合同时,其有效性并非绝对的。
具体而言,若涉及的未成年人为以自身劳动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自愿参与签订的,只要所涉及的代言合同在相关法律
法规框架内、且未违反公序良俗,那么此类代言合同将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应;
然而,如若此种情形并不适用,即该未成年人并无以自身劳动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那么他们所签署的代言合同则属于效力待定。
在此类情况下,若签约的代言合同符合该未成年人的年龄、认知水平或已得到其
法定监护人的履行为生效条件,否则便会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