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男方悔约时能否追索
彩礼,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倘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状况,则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归还事先支付的彩礼款:
(1)男女双方尚未完成
结婚登记手续,若男方以悔约为由,可向女方提出返还请求;
(2)若男女已经完成合法
婚姻登记手续,但实质上并不曾共
同居住及生活,此时男方再次表示后悔,在
婚姻破裂以后,他应被准许申请彩礼的退还;
(3)在婚姻缔结之前,由于男方主动为女方支付彩礼,故这笔款项导致了男方自身的经济生活陷入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破裂,男方同样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