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车辆被划伤的侵害后,如未达到
刑事案件标准,警方进行
传唤的时限不得超过8个小时;
若案情较为错综复杂,有可能适用
行政拘留的法律手段加以惩戒的情况下,警方对涉案人员进行审问
调查取证所耗费的时间也不能超过24个小时。
若是符合刑事案件的
立案标准,则传唤的总时长限制在12小时以内;
倘若案件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特别巨大或者极为繁复,且牵涉到
拘留或
逮捕之类必要的
诉讼程序,那么警方对相关人员的
传唤时间还需严格控制在24小时之内。《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