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书面批准而仅口头告知
辞职务满三十日仍未予放行的情况下,
劳动者应当补充提交一份书面
辞职报告,凭借此文件,劳动者可在余下的三十日内自由离职,无需再得到用人单位的正式批准。如若用人单方面拒绝为其办理
离职手续,甚至以此为借口克扣劳动者应得薪资,那么劳动者完全有权向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同时亦可寻求劳动仲裁的协助,以向用人单位追诉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