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相关商业惯例,
建筑工程招标活动遵循相当严谨的法理约束,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招标方而言,其必须严格遵守已经公布的招标文件内容,不容许轻易更改。
其次,若发现
招标人未经授权擅自对已发布的招标文件进行调整或修改,那么由此引发的潜在损失有可能由报价人依法追究。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不受招标行为的制约,例如:
(1)在预定的招标期限内,倘若尚未有任何一家竞标者作出相应回应;
(2)在整个招标过程完成后,招标方已经成功选取合适的中标候选人并且与其签署了正式的合约;
(3)当出现诸如企业消亡、
破产清算、合法解散等特殊原因导致招标人宣告停止运转时。根据《
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否决所有
投标的决定应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以
保证否决所有投标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招标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