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未签署相关文件,且未能在法定时效内启动法律流程,则不得实施强行拆除行为;
否则将构成非法强行拆除的
违法行为。
(2)若仅为拒绝签字,却未能在法定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并且坚持不肯搬迁的。
那么征收方有权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对该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然而,实现这一要求需满足如下几个必要条件:
(1)被征收人在法定时效内未行使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时效内行使上述权利,其法律效果包括:
首先,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无法向法院申请
强制拆迁;
其次,人民法院也无法
强制执行。
实际上,在实践过程中,部分市、县人民政府并未遵守法律规定,擅自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无法依法启动
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须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若无补偿决定,任何单位均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实践中,可实施强制拆迁的主要情况有两种:
一种是已签订补偿协议,但仍未搬迁的;
另一种是已做出补偿决定,但既未搬迁亦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诉讼的。
(3)必须向被征收人提供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房屋以及周转房。
如未提供货币
补偿金额及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用房的具体位置与面积等相关资料,则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当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2、明显缺乏法律、
法规依据;
3、明显违背公平
补偿原则,严重侵害
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得不到保障的;
4、明显背离行政目的,严重损害
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
6、越权行为;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