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为雇主有悖于《
劳动合同法》行使解除权之情况,应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
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
工资为基准,给予劳动者双倍金额作为经济补偿。
其中,经济补偿的裁量依据主要为劳动者在现有岗位的服务时长,若已超过6个月未满一年,则将服务时长视为一整年处理;
反之,若少于或等于6个月,则仅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平均工资作为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的
月工资超出了雇佣单位所处息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全体员工平均月薪的3倍,那么对其进行经济补偿的标准将会参照平均月薪的3倍来计算,且支付补偿的年限上限不得超过12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