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可能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者,若实施
取保候审可确保其不会产生
社会危害性,那么就应当适用取保候审制度。
换句话说,即使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罪行较为严重,然而在进行取保候审时可以有效防止其再次造成社会危害,并且无
逮捕的必要性时,也应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对于
累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实施自伤或自残行为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群体,或危及到国家安全的犯罪、
暴力犯罪等严重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则不得适用取保候审制度。
同样地,对于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犯罪性质恶劣、
情节严重的罪犯人选也不能使用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