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所述之“
监视居住”,乃系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依照法令,命令被
逮捕之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特定的期间内,实施不得离开被指定区域限制活动的管理办法,同时对其实施密切的活动监督。
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实行监视居住的期限,总计最长不可超过六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