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离婚案件中,关于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权归属,需要综合诸多因素进
行权衡考量,法律上则有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形分别探讨:首先是针对两周岁以下年龄段的子女,这部分群体一般倾向于由母亲照看,但如果出现以下几种特殊状况,父亲也有权获得
孩子的抚养权:(1)女方身患长期难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是其他颇为严重的病症,严重到无法确保子女能在这种异常家庭环境中正常长大成人;(2)尽管具备
抚养条件,却无故未尽到抚养义务,甚至当父亲主张让子女跟其共同生活时也不作回应;(3)由于某些无法确定的原因,使得子女实际无法继续跟随母亲生活。其次就是对于父母双方约定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交由父方来负责抚养,同时又不存在任何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害的因素时,法律也是允许这样的决定的。然后讨论的是针对两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有权利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但incase父亲或母亲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法院可能会更偏向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他们:(1)已经完成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种种原因,已经失去了生育能力;(2)孩子在父亲或母亲身边生活的时间已经相当长,若贸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3)没有其他的子女,而父亲或母亲对方却有其他后代;(4)孩子在父亲或母亲身边生活,对孩子来说是有利的,然而另一方却患有长期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重病,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接下来提到的是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均衡,双方都希望拥有孩子的抚养权,但如果孩子已经独立地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过许多年,并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都自愿且有能力协助子女照顾孙辈或外孙辈的话,那么孩子的抚养权在父母之间作出决定时,可以作为一个高级别的优先选项加以考虑。最后,父母双方对于八周岁以上尚未成年的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发生争议,需要听取这个未成年孩子本身的意愿。总的来说,在充分维护子女权益的前提下,父母可以通过签订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