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
侵权行为可归类为特定类型的
侵权事件或行为:
1.国家或国家行政机关
公务人员在
执行公务过程中,导致公民、
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引发的
财产损失和
人身伤害。
2.由于商品质量未达标准而引起的第三方财务及人体健康方面的损害。
3.进行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物品输送,以及高速运输工具等活动,对周边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时所产生的对他人造成的伤害。
4.违反国家对于环保和防污措施的相关
法规,导致
环境污染并给他人带来的损失。
5.在公共场所、路旁或道路下方修建工程设施,如挖坑、修理及安装地下构筑物等,但未设立明显标识和确保安全措施到位,由此导致他人受到的伤害。
6.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由其上悬置或悬挂的物体,由于自身原因或自然灾害导致倾倒、脱落、坠落,从而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7.饲养的宠物或动物所引发的对他人构成的伤害。
8.
未成年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发挥其不良行为作用下,对其他人的伤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
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
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
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