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
类别的负债被定义为
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就视为
个人债务:
第一,夫妻双方在借款文件上共同署名或其中一方此后确认了这笔负债的存在并具有共同意愿建立负债。
第二,在
婚姻存续期间,由配偶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为了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
债务。
第三,在婚姻存续期间,由配偶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额外债务。
然而,在此情况下,
债权人有责任证明这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这些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付。
若共同拥有的财产无法充分抵偿或财产归属各不相同,则双方应当协议协商解决还款问题;
如无法达成协议意见,则由当地司法机构裁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