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这一议题上,
分居状态并未被视为决定性因素。
1.倘若双方能够就
子女抚养权、
抚养费、
财产分割等重要事宜达成统一共识,那么可由双方亲自携带着各自的
身份证件、户籍证明、
结婚证以及详尽的
离婚协议,至一方的固定
户籍所在地区的婚姻管理部门进行
离婚手续的申请与审批。
即便在此期间未能做到实际分居,依然具备合法的离婚可能。
2.若是双方在以上关键问题上难以取得共识,意欲结束婚姻关系者即可向合资格的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由该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夫妻之间的情感隔阂为基础进行离婚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感情不合导致的分居时间超过两年,确实是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重要标准,但同时,也存在其他的判定原则,如:
(一)存在
重婚行为或与他人存在稳定
同居关系;
(二)累积实施
家庭暴力行为,甚至出于非人道目的对待
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
(三)存在着赌博、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且经多次教育仍无悔改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