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仅仅拥有
使用权的房屋并不能够进行
抵押担保。
这是因为在我们国家的立法体系中,将抵押担保的权利赋予给了那些享有所有权的人士。
因此,仅仅只有使用权的房产,并不属于个人所有,因而也就无法进行
抵押操作。
在法律层面,也明确规定了以下类型的财产不得进行抵押:
首先是
土地所有权;
其次是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除非有特别法律规定允许其抵押;
第三类则包括学校、幼儿园、
医疗机构等为了公益事业建立的非营利
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公益设施;
再者就是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晰甚至存在争议的财产;
此外,依法被查封、扣押或监管的财产亦不得抵押;
最后,法律、行政
法规还明确指出,其他不得抵押的财产亦须遵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