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前购买的房地产,其分配方式如下所述:
1、假设夫妻一方是在婚前独自全额支付
购房款项,那么这笔房产便成为其个人财富而非两人共有的资产。
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并没有任何权利要求分割此物业。
然而,若
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则应依照这一约定进行处置。
2、同样地,倘若这个房子的首付款在婚前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而在婚后,他们又继续履行了
还贷事宜,那么无论婚前还是婚后,这个物业均将被视为是两人共有的财产。
3、如果在
结婚前,一位配偶已经签署了关于不动产买卖的合同,选择使用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且在银行申请了贷款,然后在婚后是用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进行还款,最后这个物业的所有权人是最初支付首付款的那个人,而在
离婚时,对于这份不动产的处理方案,需要夫妻之间协商决定。
但若是无法就此事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裁决,将该不动产分配给办理登记的那一方,尚未偿还的贷款也随之变为处理登记那一方的
个人债务。
至于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和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需由取得不动产的那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4、倘若一方在婚前已经透过个人财产来支付首付款,并以个人的财产偿还
银行贷款,那么当他们离婚时,这套不动产将认定为属于那位支付首付款者的个人财产。
二、以下范围内的财产,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获得的话,都应该作为夫妻的
共有财产,控辩双方共享所有权:
1、劳酬收入、奖金和劳务报酬;
2、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投资过程中所获得的利润或收益;
3、因智慧创新成果而享有的收益,即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惠益;
4、
继承和受赠的财产,除非这些遗产或
赠与合同明文设定仅赋予某一方;
5、剩余的其他财产,较适合双方共同拥有。《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
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