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涉及到共同
按揭购
买房屋的情况下,若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则无法对其进行所有权分割,而仅能对其
使用权进行划分。
这种情况下,通常会采取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的方法。
如果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法院便会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公平、公正地对使用权进行裁决。
另一方面,如果房屋已经取得了所有权,那么便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来对此进行分割。
若是双方在此问题上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那么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该类财产进行庭审审理并做出裁决。
在这一过程中,对于个人所有的房产将予以保留原状不予分割,而对于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法院将依据房产的实际状况,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公正、合理的分割决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
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