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系指在客观层面上,
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组织聚众进行赌博、建立赌场设施、或者长期以来将赌博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等行为。
一旦设立的赌场已经正式开展业务活动,并且有人实际进入其中参与赌博,那么即构成该罪行的既遂形态,而对于开设者是否真的从这一过程中获利并不构成影响。
然而,如果开设赌场的
行为人本身也参与到赌博活动中,甚至把赌博当成了他的职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考虑对其行为进行合并评价,即以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两罪并罚。
《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