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行政处罚决定书须予以撤销,则可依据人
民法院认定的撤销裁定进行执行。
依照我国《
行政处罚法》之相关规定,如经依法审理决定公开公布的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判定为
违法或无效情况之下,行政机关应立即启动相应程序,于三个工作日内撤回此前刊登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同时公开披露撤回原因与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
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
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
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
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