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孕妇遭受雇主解雇时,并不一定必然会得到法律所赋予的
赔偿权益。
然而,若女性员工在妊娠期内存在如下任意情况之一,雇主可即时终止其
劳动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除上述几种情况外,雇主终止孕妇劳动合同时应依法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1)在
试用期内证实无法满足试用期各项要求;
(2)严重违规违反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
(3)严重渎职、
贪污,给用人单位带来严重
经济损失;
(4)员工同时在其他用人单位就职,严重妨害本职单位的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后仍不予纠正;
(5)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情形导致劳动合同被判定为无效;
(6)因触犯
刑事法规而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经济补偿方面,则依据
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每满一整年,支付该员工一个月辛勤工作所得的
工资作为补偿基准,以六个月为上限,未满一年算作一年,不足六个月则以半个
月工资为补足基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