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时效的明确规定如下:
劳动者在处理
劳动争议方面的
申请仲裁诉讼期限,应自其知情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被侵犯之日开始算起,总计期限不得超过1年。
此处所称的
仲裁时效期间,是指在
当事人了解或应当掌握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情况后、向相对方当事人提出维权要求、向相关权力部门寻求援助以及获得对方当事人的承诺履行相关职责情况下该期限的中断和续展问题。
自发生上述情况之一后,仲裁时效的计算期间将作相应调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