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继承权丧失方面,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的特性:
首先,继承权丧失这一制度,设计初衷并非仅仅为了解决
法定继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样可以有效地规范
遗嘱继承活动;
其次,指出了继承权丧失属于充分的民事制裁手段之一;
再者,强调了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各项情形;
最后,论述了继承权丧失的性质具有相对性,即其保留给继承人其他合理的法律权益的可能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
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
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