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诱骗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合约买卖活动的
罪名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构成要素:
首先,
犯罪主体限定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相关
从业人员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专职人员及其所属机构;
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其包含明确的有意欺骗行为;
再次,该类
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了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以及其他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在客观方面,
犯罪嫌疑人须实施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且引发重大不可逆影响的具体行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故意提供
虚假信息或者伪造、
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