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方面,首先值得强调的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
赔偿责任,而实际使用者则需负有补充责任。
其次,对于那些未能按时或根本未购买保险的车主们,虽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根据个人观点,我们倾向于认为他们应当与实际使用人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
刑事责任部分,如车主明知对方并无相关驾照,仍冒险将车辆交付予他人驾驶,那么在不幸发生事故之后,车主与实际使用者均应对以【
危险驾驶罪】进行严厉
处罚。
无证驾驶对公众安全所带来的潜在威胁,众人皆可预见;
而驾驶者因缺乏驾驶证而可能出现的心理状况,更是一种难以言喻的放任,属于故意范畴。
在此种情景下,车主及实际使用人均已完全具备了构成【危险驾驶罪】所需之所有条件。
敬请广大司机朋友注意交通安全,遵守
交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