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所欠下的赌债并不被划分为
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内。
这主要是因为此类赌债是发生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的个人行为导致的负债,并不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界定。
因此,这些赌债并不能视为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的义务,而是应由负债人单独承担相应责任。
另有两种情况则可以看做是夫妻共同债务,即在夫妻双方签订了共同签名协议或其中一方在事情发生后进行过追认表示,又或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或妻子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
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