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应视为夫妇之间的共同负债,共同负担欠款无疑是应当作为共识来完成的。
然而,针对个人的欠款,理所当然地由个人承担。
即使在
分居期间,夫妇间的
法律关系也依然维持不变。
在分居阶段产生的欠款,假设能够明确证明是为了提升夫妇家庭生活水平而产生的话,欠款将被归类为共同负债,须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反之,倘若这笔欠款仅仅是一方作为个人日常开销或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那么它就成了个人的
债务,必须由该方向对方单独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