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决定离职时,无需获得雇主的许可;即便如此,对于劳资双方的关系而言,预先通知依然至关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员工理应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告知工作单位自己的退职意愿,从而
解除劳动合同时效。而对于处于试用阶段的员工,如要终止合同,仅需提前三天通过书面方式向使用干单位发出通知即可。因此,即使所在单位的管理层未能批准工作人员的离岗请求,也无碍于他们在预告期满后离开原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未能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行事,员工可启动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或申请攸关保护
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监察项目,从而督促单位尽到法律责任和义务。除此之外,根据我国现行的
劳动法规,如果用人单位在建立
劳动关系之日起超过了一个月但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
劳动合同,那么必须每月向员工支付双倍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