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的否定即俗谓的
婚姻无效以及婚姻效力的可变更或撤销所依据的原因大致如下:
其一、关于婚姻无效的情况:
(一)婚姻
当事人实施了
重婚行为;
(二)
结婚双方存在被法律所禁止的
近亲血缘关系,具体来说,即指结婚的男女双方为
直系血亲或者与彼此有达到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关联关系;
(三)当事结婚方未达到
法定结婚年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男性需年满22岁,女性年满20岁方可合法结婚领证。
其二、关于婚姻效力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一)结婚当事人在结婚过程中受到
胁迫而无法自主承担婚姻责任;
(二)结婚当事人其中一方在婚前已患严重疾病,但在
结婚登记时并未能对另一半如实告知该事实真相。《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
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